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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 行动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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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国办发〔20178号),结合我市艾滋病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推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2017911

 

 

 

 

 

 

 

 

 

 

 

 

 

 

北京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北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首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增幅放缓,经注射吸毒传播、母婴传播降至较低水平,感染者和病人病死率显著降低,生活质量逐步提高,社会歧视有所减少,全市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基本实现了《北京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

但是,我市艾滋病流行依然面临严峻形势。全市尚有部分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新报告病例中,95%以上经性途径传播,男男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风险持续存在。新型毒品滥用、人口频繁流动、新媒介的广泛应用和性观念变化等因素,加剧了不安全性行为传播艾滋病的风险,预防干预难度明显增加。宣传教育针对性、有效性、警示性仍显不足,有效防治措施覆盖面尚需进一步扩大,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存活感染者和病人的不断增加,现有防治队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全市各区对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同,部分区政策落实不到位,多部门职责落实及社会力量参与仍需加强。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并存,防治形势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我市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力推进健康北京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遏制经性传播,持续减少经吸毒传播,基本阻断经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将病死率保持在低水平,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2%以下。

3.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0.5%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以下。   

4.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2%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三、防控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加全社会对艾滋病认知程度

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1.加强大众人群的宣传教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艾滋病危害,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与艾滋病传播相关的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坚持重点节点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采取适宜的宣传教育方式和手段,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市、区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宣传内容,学员在校期间要接受一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宣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本单位员工的培训内容,支持员工开展同伴教育活动。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利用“首都高校青春红丝带社团”、“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红丝带健康包”等组织和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针对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育部门要对学校教师逐步开展性健康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普及培训,依法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确保中学生全面了解预防艾滋病防控知识,提高防控能力。建立健全我市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建立高校负责人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深入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将成果逐步推广。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流动人口聚居区的日常宣传,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工作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优势,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人力社保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劳动力人才市场职业宣传、培训内容。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

3.加强吸毒、卖淫嫖娼、男性同性性行为等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感染艾滋病的危害、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加强法治教育,促进其“自重、自省、自立、自爱”,抵制艾滋病危险行为。公安、旅游、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利用艾滋病疫情信息和典型案例对相关人员开展宣传。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食药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介开展针对性的禁毒防艾宣传,降低合成毒品促进艾滋病传播的风险。

4.加强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及单位要通过随访服务、治疗咨询、生活救助、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多种渠道和形式,以保障合法权益、履行配偶和性伴告知等社会义务、树立生活信心为重点,促进其讲道德,守法律,减少艾滋病传播。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市公安局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食药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违法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公安、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各区要加强艾滋病预防干预与性病防治结合,进一步规范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和感染者配偶的综合干预,扩大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质量,遏制艾滋病经性传播。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旅游、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和使用率。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我市市情的综合干预措施。进一步推动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中感染者及早抗病毒治疗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以感染者和病人抗病毒治疗为主的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为性病门诊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食药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

(三)提高咨询检测可及性,完善监测检测网络,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监测和检测服务,健全综合监测和实验室网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并开展辖区重点人群动员检测工作。进一步合理布局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鼓励综合医院建立确证实验室。全市疾控系统建立“一体化”实验室检测模式,重点区应同时具备筛查、确证及CD4检测能力。卫生计生要优化监测点的设置,提高监测数质量,加强信息的分析、利用与共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要根据疫情变化和检测需求,合理配置和调整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提供方便可及的检测咨询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或传播艾滋病、梅毒风险的就诊者提供检测咨询服务。定期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和防护指导。公安、司法、卫生计生要加强合作,对在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的易感染艾滋病人群全部检测,将艾滋病检测列为羁押3个月以上羁押人员的常规检查内容。各区按照扩大检测、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确定检测对象和范围。积极探索促进和规范有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员的“自我检测”,鼓励社区小组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高危人群HIV抗体快速检测,完善相关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并完善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并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做好感染者和病人服务管理,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完善的咨询、诊断、告知、转诊、治疗、关怀等工作标准,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为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持续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转诊“绿色通道”等工作模式。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加强对治疗对象随访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保证治疗效果,减少耐药发生。实施随访分类管理,有效减少传播风险。着力做好夫妻或固定性伴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随访管理,促进感染者及时履行告知配偶及性伴的法定义务。

3.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中医、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探索开展中西医综合治疗工作。

4.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5.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依托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解决艾滋病防治领域难点问题

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各示范区要探索适合我市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七)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我市社会组织积极申请国家艾滋病防治基金,创造支持性环境。积极引导我市具备条件的机构成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民政部门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地方政府的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要探索培育我市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具备公募资质,不断扩大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筹资范围。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充分利用本系统的优势资源,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各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各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防治合力有效控制疫情。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全市各区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将艾滋病宣传、检测、感染者随访管理等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将抗病毒治疗、病人随访管理、药品管理等工作纳入定点医院的工作范畴,探索逐步将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等相关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和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要建立定点医院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补偿机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完成情况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相挂钩。继续完善专业人员职业暴露预防保障体系,制定职业暴露鉴定、补偿标准。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和药品供应

各区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重点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扶持。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提升防治水平

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积极做好与国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创制”等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对接。组织科研攻关,重点开展新型诊断试剂、耐药检测技术、预防母婴传播技术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感染预防控制策略、创新药物及通用名药物、临床及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优化等研究,力争在防控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建立健全与周边省、市、自治区的合作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

五、督导与评估 
    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