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29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感防控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对2016年印发的《北京市流感监测与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6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流感监测与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5日印发的《北京市流感监测与疫情处置工作方案(2016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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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
北京市流感监测与疫情处置工作方案
(2017年版)
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流感监测和疫情处置,全面做好我市的流感防控工作,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7年版)》的最新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一)及时了解流感活动水平及流行动态,掌握变化规律。
(二)掌握流感的流行株及其构成,了解其抗原性和基因特性变异情况,及早发现变异株和耐药株。
(三)分析流感代表株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疫苗株的抗原匹配程度,为流感疫苗的预测和推荐提供依据。
(四)确保流感疫情及时、规范和科学处置,防止出现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二、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流感监测
1.流感样病例监测
流感样病例是指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
(1)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
(2)监测单位
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内科门诊、急诊和儿内科门诊、急诊以及发热门诊为监测诊室。
(3)监测内容
各医疗机构应每日分诊室、分年龄组(0~4岁、5~14岁、15~24岁、25~59岁、60岁以上)进行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就诊总数的统计,并于每日12:00时之前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流感监测报告”模块进行报告,各区疾控中心每日14:30之前对辖区医疗机构报告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报告的数据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名单见附表1)除承担北京市流感样病例监测任务外,同时承担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任务。各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应于每周一12:00时之前将上一周流感样病例监测情况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辖区疾控中心应于每周一14:30时之前对其报告情况进行审核。
(4)监测要求
①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家监测医疗机构的收集来源必须一致。
②流感样病例数是指监测日0时到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诊断的流感样病例,而不仅仅某一诊室(如呼吸内科和/或小儿呼吸内科)的流感样病例。
③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是指监测日0时到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接诊的全部门急诊病例总数。
④各医疗机构应明确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⑤哨点医院应加强流感样病例监测信息化建设,利用医院信息系统开展流感样病例登记、报告等工作,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2.流感病原学监测
(1)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流感病原学监测。
(2)监测哨点医院与网络实验室
北京市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及网络实验室(名单见附表1)。
(3)标本采集和运送
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护人员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标本,采集人员填写“北京市流感监测标本采样信息表”(附表2),随同所采集标本送相应的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标本送检表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①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的流感样病例。
②采样数量:国家级网络实验室每家哨点医院10月至次年4月每周采集标本不少于20件,5-9月每周采集标本不少于10件;市级网络实验室每家哨点医院10月至次年4月每周采集标本不少于15件,5-9月每周采集标本不少于10件。每周采集的标本量应均衡分布,尽量避免集中、突击采样。
③标本的运输:标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
④国家级网络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应在24小时内将标本信息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4)检测方法
各网络实验室在接收到哨点医院采集的标本后,应在12小时内,首先应用甲型通用引物和乙型通用引物进行筛查,对于甲型或乙型通用引物阳性的标本,应立即开展季节性H3亚型、甲型H1N1流感、H5亚型禽流感、H7N9禽流感、H9亚型禽流感、乙型Yamagata系和乙型Victoria系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对于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或甲型通用引物阳性但不能区分亚型的标本,应当在检测后2小时内上报市疾控中心,同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标本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对于季节性H3亚型、甲型H1N1流感、乙型Yamagata系和乙型Victoria系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的标本,应及时开展MDCK细胞分离鉴定,同时,国家级网络实验室应及时开展鸡胚分离。
(5)结果报告与录入
各网络实验室于每周二中午12:00时以前,将上一周采集标本的核酸检测结果报市疾控中心(填写市疾控中心统一制定的报表);于每周五中午12:00时以前,将上一周采集标本的病毒分离鉴定结果报市疾控中心(填写市疾控中心统一制定的报表)。同时,将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检测结果录入“北京市流感监测标本采样信息表”(附表2),于每周五中午12:00时以前将数据库报市疾控中心。国家级网络实验室在完成检测后24小时内,需将检测结果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6)毒株上送
①各网络实验室分离到的所有符合上送标准的流感毒株,要求在分离鉴定后1周内,与“北京市疾控系统呼吸道标本送检表(附表6)同时上送市疾控中心,并将电子版报市疾控中心。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应同时将流感毒株(包括细胞分离株和鸡胚分离株)上送国家流感中心,细胞分离株上送国家流感中心1管、市疾控中心2管,每管不低于1ml,鸡胚分离株上送国家流感中心2管、市疾控中心1管,每管不低于1ml。标本采集到毒株上送的时间不超过30天。市疾控中心作为全国省级流感参比中心,负责组织对国家级网络实验室上送的流感毒株进行复核,毒株复核一致率应在95%以上;同时,按照国家流感中心相关要求开展基因特性、抗原性和耐药性分析。
②各网络实验室对于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或不能区分型别/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在检测后24小时内上送市疾控中心。
③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上送流感毒株数量每年不低于30株,流行季节每月不少于5株,并避免毒株采样时间集中。
(二)疫情监测、报告及处置
1.疫情报告标准及程序
(1)学校托幼机构和集体单位集中发热疫情
发热病例:指体温≥37.5℃的病例。
①学校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或集体单位同一部门2天内出现集中发热病人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宿舍或同一办公室超过3例以上(含3例),应立即报告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在24小时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市疾控中心。
②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或集体单位同一部门2天内出现集中发热病人10例以上(含10例),或同一宿舍或同一办公室超过5例以上(含5例),必须立即报告所属的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区疾控中心,并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区疾控中心和中小学保健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核实后2小时内将疫情概况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12小时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市疾控中心。
③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同一年级或同一宿舍楼或集体单位2天内出现发热病人30例以上(含30例),必须立即报告所属的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区的疾控中心并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区疾控中心和中小学保健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经初步核实后立即将结果电话报告同级的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立即会同区疾控中心及地段保健科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概况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
(2)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
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
①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10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辖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疫情核实。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通过“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疫情事件的相关信息(附表3)。
②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经区疾控中心核实确认后,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通过“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疫情事件的相关信息(附表3),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暴发疫情的标本信息应与疫情事件进行关联,并按照要求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2.疫情调查及处置
(1)流行病学调查
接到疫情报告后,辖区疾控中心应立即对疫情信息进行核实,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①核实诊断
接到疫情报告后,辖区疾控中心根据发热病例和流感样病例的诊断标准,对报告的病例进行核实诊断,确定流行或暴发的存在。
②基本信息的收集
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集体单位名称、地址、报告人、联系方式、疫情波及人数;单位部门(学校班级)分布情况、卫生条件以及生产活动形式(教学方式,如全日制、夜校和寄宿等);近2 周因病缺勤(缺课)情况;事件发生前一周及事件发生后集体活动情况;环境状况(通风、清洁状况、宿舍情况)等。必要时可开展专项调查,收集影响疾病传播的相关因素,评估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
③现场调查
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查阅晨午检记录、缺勤记录或就诊记录等进行病例搜索,根据“集中发热病例调查一览表”(附表4)和“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5),对报告或发现的病例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患者资料:填写患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体征、病程,医生诊断或印象、实验室检验结果、流感疫苗接种史、转归等。
患者流行病学史:与同类病例之间的接触史、与可疑动物的接触情况;
该单位近2周因病缺勤情况和接触者健康情况;
事件发生前一周及发生后单位内外集体活动情况;
必要时收集其他影响传播的流行病学因素。
④分析流行病学特征
明确首发病例和指示病例的发病时间、病情、所在班级或部门、发病原因的初步印象;分析病例的三间分布特征。
⑤分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
动态分析疫情的流行病学三间分布特点,以及病例(尤其是重症或死亡病例)的发病、就诊、病情进展和转归等,结合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综合评估疫情的影响,评价处理措施的效果,分析疫情发展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调查策略和控制措施。
(2)采样及检测
①标本采集
采集病例的咽拭子标本,必要时,可同时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急性期血清需采集发病后7天内的标本,发病后2-4周采集第二份血清,采集量要求5ml,以空腹血为佳。
每一起疫情一般应至少采集10份咽拭子标本(如果病例数在10例以下的,应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
②标本的保存和运送
标本采集人员填写北京市疾控系统呼吸道标本送检表(附表6),并随同标本运送至辖区疾控中心实验室。在4℃条件下,于12小时内运送至实验室。血清标本可暂时在-20℃或以下温度保存。
③实验室检测
各辖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接收到疫情标本后,应在12小时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在检测完成后2小时内将结果报送市疾控中心;对于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在检测完成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对于禽流感病毒阳性或甲型通用引物阳性但不能区分亚型的标本,应当在检测后2小时内上报市疾控中心,同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标本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检测,由市疾控中心上送国家流感中心。
对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各区疾控中心实验室需在48小时内进一步进行病毒分离。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不足5份核酸阳性标本,则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同时,对于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病毒分离结果,需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各区疾控中心实验室分离到的所有符合上送标准的流感毒株,在完成标本检测后1周内上送市疾控中心。非国家级网络实验室分离的毒株由市疾控中心负责上送国家流感中心,国家级网络实验室分离的毒株自行上送国家流感中心。标本采集到上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30天。其他毒株上送程序、要求与流感病原学监测相同。
3.疫情性质判断
疫情性质应结合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疫情控制
发生暴发疫情后,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病例管理
①对于发热或流感样病例劝其及时就医,根据医嘱采取居家或住院治疗。休息期间避免参加集体活动和进入公共场所。
患者所在单位指派人员负责追踪记录住院或重症病例的转归情况并报告辖区疾控中心。
②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小时后,患者可正常上课或上班。
(2)加强监测
区疾控中心应指导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做好病例监测报告;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强化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制度。根据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信息来源的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疫情趋势,发现疫情苗头时及时预警。
(3)做好环境和个人卫生
注意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空气流通。集体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定期打扫卫生,保持环境清洁。
注意个人卫生,勤晾晒被褥,勤换衣,勤洗手,不共用毛巾手帕等。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袖子遮住口、鼻,出现流感样症状后或接触病人时要戴口罩。
(4)开展消毒
在疫情发生期间,相关单位要采取日常消毒和终末消毒相结合的措施。
(5)健康教育
开展健康教育,在疫情发生单位可采用网络、宣传画、板报、折页和告知信等形式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6)其他措施
发生疫情的学校和单位应避免组织集体活动,减少和避免与发病学生、员工接触,限制外来人员进入。必要情况下可采取停课、放假等措施。
5.疫情进展追踪
疫情处理期间,区疾控中心有关人员负责收集尚未结案的病例最新信息,内容包括:前一天新发病例数、累计病例数、痊愈人数、现患人数、采样检测结果、病例转归等信息等。每日12点之前,将前一日疫情进展报告报至市疾控中心。报告需附“集中发热病例情况一览表”(附表4),此表需随进展报告进行更新。
6.疫情结案
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后,由疫情调查处理部门负责结案。对于上报市疾控中心的疫情,市疾控中心和区疾控中心在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结案。
(三)关联性发热病例监测
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接诊医生在发现发热症状的患者时,应主动询问了解3天内其密切接触人群(指共同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或其他接触人员)中是否有类似症状人员,若该患者及其密切接触人群中发热病例达到3人及以上,接诊医生须填写传染病症状监测登记卡,4小时内通过《北京传染病症状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各区疾控中心每日实时浏览监测系统,对于现住址为本辖区的报告病例,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上传到监测系统中。
(四)接种流感疫苗
在做好我市在校中小学生和60岁以上老年人的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季节性流感疫苗应用技术指南(2014-2015)的通知》(中疾控传防发[2014]404号)的推荐,将6月龄-5岁儿童、慢性病患者、医务人员、6月龄以下婴儿的家庭成员和看护人员等作为优先接种人群,继续为其提供流感疫苗接种服务。
三、生物安全要求
有关流感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考核、培训和督导
(一)考核
1.流感监测盲样考核
市疾控中心每年组织对全市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盲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网络实验室,并同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流感中心。
2.流感监测工作质量评估
市疾控中心每年组织对各监测参与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二)培训
市疾控中心组织针对全市流感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培训。各区疾控中心具体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各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监测人员开展培训。
(三)督导
市疾控中心每年组织对全市至少30%的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提出解决方案,并将督导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流感中心。
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的日常督导,每年督导至少2次。
附表1
北京市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及网络实验室名单
序号 |
哨点医院 |
对应网络实验室 |
备注 |
1 |
昌平区医院 |
昌平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2 |
石景山医院 |
石景山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3 |
东方医院 |
丰台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4 |
丰台医院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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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兴区人民医院 |
大兴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6 |
潞河医院 |
通州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7 |
顺义区医院 |
顺义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8 |
密云区医院 |
密云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9 |
门头沟区医院 |
门头沟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10 |
延庆区医院 |
延庆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11 |
平谷区医院 |
平谷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12 |
良乡医院 |
房山区疾控中心 |
市级 |
13 |
怀柔区中医院 |
怀柔区疾控中心 |
国家级 |
14 |
怀柔区第一医院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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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
西城区疾控中心 |
国家级 |
16 |
宣武医院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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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北京儿童医院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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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海淀区疾控中心 |
国家级 |
19 |
北京朝阳医院 |
朝阳区疾控中心 |
国家级 |
20 |
中日友好医院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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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
东城区疾控中心 |
国家级 |
22 |
北京市第六医院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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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
首都儿科研究所 |
国家级 |
附表2
北京市流感监测标本采样信息表
送检单位: 送样人: 送检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发病日期 |
采样日期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慢性基础病*(填写数字) |
症状(除最高体温填写数值外,出现的其他症状请打勾) |
近半年来是否接种过流感疫苗(是或否) |
此次就诊是否处方抗病毒药物(是或否) |
标本类型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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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体温 |
咳嗽 |
咽痛 |
鼻塞 |
流涕 |
头痛 |
乏力 |
肌肉酸痛 |
关节痛 |
腹痛 |
腹泻 |
奥司他韦(达菲)或扎那米韦 |
金刚烷胺或金刚乙胺 |
咽拭子 |
其他呼吸标本(请注明) |
其它(如:血清) |
核酸检测结果 |
病毒分离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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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基础病:1=哮喘;2=肺结核;3=肺纤维化;4=慢性支气管炎或支气管炎;5=肺气肿;6=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7=糖尿病;
8=血液病;9=肿瘤;10=免疫系统疾病;11=心脑血管疾病;12=肾病;13=肝病;14=神经系统疾病;15=其他
|
附表3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相关信息登记表
□ 初次报告 □ 进程报告 □ 结案报告
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类别:□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 □ 确定为流感暴发疫情 □ 排除流感暴发疫情
事件名称:
事件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事件发生单位:
发病人数: 死亡人数: 波及人数:
采集 呼吸道 标本的病例数 |
标本得到检测的 病例数 |
流感病毒阳性的病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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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 |
乙型 |
混合型 (型别/亚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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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1N1) |
A(H3N2) |
甲型H1N1流感 |
未分亚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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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附表5
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
一、基本信息和既往史 |
(一)基本信息 |
1.姓名 1.1家长姓名(若是儿童,请填写): 2.性别 □ 男 □ 女 3.年龄 □□岁 3.1 月龄□□月(1-12个月) 4.职业 5.民族 族 6.身高 cm 体重 kg (<2岁婴幼儿和孕妇不需登记) |
7.现住址: |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
(二)住院日期和诊断(住院病例填写) |
1.入院日期:□□年□□月□□日 2.本次入院临床诊断: |
(三)既往史 1.有无下述基础疾病 |
1.1 慢性肺部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肺气肿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其他(请填写疾病名称) 1.2 心血管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 □高血压 □冠心病 □其他(请填写疾病名称) 1.3 代谢性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糖尿病 (请选择糖尿病类型:□1型 □2型 □不清楚) □高脂血症 □其他(请填写疾病名称) 1.4 慢性肾脏疾病 □是 □否 □不清楚;如果是,请填写疾病名称 1.5 慢性肝脏疾病 □是 □否 □不清楚;如果是,请填写疾病名称 1.6 癌症/肿瘤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请填写疾病名称 1.7 发病时处于免疫抑制状态(如HIV/AIDS、 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或器官移植后等情况)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请列出 1.8 是否有其他系统疾病:□是 □否 □不清楚 □其他疾病1 □其他疾病2 □其他疾病3 2.(育龄期妇女,请询问并填写)是否怀孕?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孕期 周,第 次 3.过去一年是否接种过季节性流感疫苗? □是 □否 □不清楚 |
二、临床表现、治疗、并发症与转归 |
(一)主要临床表现 患者发病后是否出现过下述症状或体征: 1.发热 □是 □否 □不清楚 请详述本次发病后的最高体温 ℃ 2.咽痛 □是 □否 □不清楚 3.咳嗽 □是 □否 □不清楚 4.气短或呼吸困难 □是 □否 □不清楚 5.气促 □是 □否 □不清楚 请详述本次发病后观察到的呼吸频率最高值为 次/分钟 6. 肺部听诊异常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异常呼吸音 □干啰音 □湿啰音□捻发音 □小水泡音 □其他(请详述) 7.X线表现为肺部异常 □是 □否 □不清楚 以下(第8-12项)仅5岁及以下婴幼儿患者填写,5岁以上儿童和成人跳至第(二)部分 8.拒食或呛奶 □是 □否 □不清楚 9. 严重呕吐 □是 □否 □不清楚 10.抽搐 □是 □否 □不清楚 11.嗜睡或昏迷 □是 □否 □不清楚 12.胸壁凹陷或平静时喘鸣 □是 □否 □不清楚 (二)治疗 |
1.发病后是否使用抗流感病毒药物治疗?□是 □否 1.1如果是,请选择抗流感病毒药物名称 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奥司他韦(达菲、奥尔菲、欧瑞斯等) □扎那米韦 烷胺类药物:□金刚烷胺 □金刚乙烷 2.是否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 □是 □否 3.收治ICU:□是 □否 (三)并发症: □有 □无(跳至第(四)部分) □不清楚 1.肺炎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请选择肺炎类型:(可多选) □病毒性肺炎 □细菌性肺炎 □真菌性肺炎 □其他(请填写疾病名称) □不清楚 2.呼吸衰竭 □是 □否 □不清楚 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是 □否 □不清楚 4.心力衰竭 □是 □否 □不清楚 5.肾功能不全 □是 □否 □不清楚 6.肝功能不全 □是 □否 □不清楚 7.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是 □否 □不清楚 8.感染中毒性休克 □是 □否 □不清楚 9.其他1 其他2 |
(四)出院日期和诊断 |
1.出院日期:□□年□□月□□日 2.主要出院诊断 : 3.疾病转归:□治愈 □好转 □未愈 □死亡 3.1 如果死亡,死亡日期:□□□□年□□月□□日 |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 填报人 ___________ 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表6